關于印發《湖南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0-11-17 |
湘財購【2010】11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監察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直各單位:
為依法實施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確保考核工作的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0]6號)及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湖南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實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實施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監察廳湖南省預防腐敗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規范我省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管理工作,促進集中采購機構依法實施集中采購任務,提高采購質量與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0]6號),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負責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法接受、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監督考核工作。
第三條各級監察機關應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同時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考核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應當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規情況。集中采購機構是否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購政策,是否落實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自主創新產品和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
(二)政府采購范圍。是否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是否擅自提高采購預算標準,是否將采購人委托的采購項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政府采購方式。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購方式,是否擅自改變采購方式。
(四)政府采購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購信息并符合相關規定,采購文件的發放(發售)以及對采購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開標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組織評標、談判和詢價,是否依法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購文件。是否存在資格條件的不合理性,是否存在技術條件的限制性和傾向性,是否擅自改變法定的評審方法,是否出現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問題,是否存在明顯的差錯,是否有因采購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質疑及投訴。
(六)基礎工作情況。是否有較為完善的咨詢專家庫;是否存在違規收取中標服務費、報名費、場地使用費以及將評審專家的評審費等轉嫁給供應商等行為,是否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標保證金,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報送統計報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歸檔文件是否齊全、及時,是否遵守保密規定,是否及時將有關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七)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分離,采購活動環節之間權責是否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否建立質量復審控制體系,是否優化制定內部操作流程。
(八)集中采購機構重視和加強專業化建設情況。是否定期進行內部業務培訓,是否全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數占在職人員總數是否達60%以上且總人數不少于5人。
(九)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是否制定了廉潔自律的規定,是否存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如接受供應商宴請、旅游、高消費活動、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等行為,是否在采購人處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為。
(十)采購人的評價。是否及時接受采購人委托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是否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事項積極主動完成采購項目,委托事項是否組織有序,是否有拖拉、推諉行為,服務是否良好,采購價格是否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是否較高,采購質量是否優良。
(十一)供應商的評價。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服務態度是否優良,是否認真對待和及時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是否依法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并在法定期間按有關規定作出質疑答復。
(十二)評審專家的評價。是否有參與或干擾評審工作的行為,評審程序組織是否有序,評審方法是否科學,資格性、符合性條件設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評審時間是否充裕。
(十三)質疑答復滿意度評價。
質疑答復滿意率=(1-答復質疑后被投訴的次數÷被質疑的次數)×100%
被有效投訴率=被有效投訴次數÷被投訴次數×100%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考核要求及程序
第六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實行定期與隨機考核、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期考核為年度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對上一年度進行考核。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隨機考核。隨機考核是針對具體的采購階段或采購項目,以及特定事項進行考核。隨機考核的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財政部門牽頭組織考核小組對集中采購機構實施定期考核,同級監察、審計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人代表和供應商代表參加。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考核工作的總體要求,制定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年度考核的詳細內容及評分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期考核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考核通知。財政部門應于每年的一月份,對集中采購機構發出考核通知,明確考核時間和要求。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時間、考核步驟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內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開始前十五天通知集中采購機構。
(二)自查自評。集中采購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內按照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的內容應對考核的內容進行逐項分析、說明,作出自評結論,并附相關的資料。
(三)考核驗證。每年三月份財政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應對集中采購機構報送的自查報告、考核表所確定的內容、相關考核資料、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的反饋意見進行統計,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考核意見。考核小組在作出考核意見前,應當與集中采購機構交換意見。
(四)考核通報。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綜合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的評價意見以及隨機考核的具體情況,作出正式考核意見,同時應將考核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考核情況通報并在“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上公布(網址:http://www.yzczb.com)。
(五)整改。對于綜合評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購機構,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在規定時間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十一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實行年度綜合評定,分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四個級次標準。根據定期考核及隨機考核內容的量化分值,綜合評定得分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為合格,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90分以上的為優秀。
綜合評定得分不滿60分的為不合格,表明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管理混亂,不能完成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職責。
綜合評定得分60分至79分的為合格,表明集中采購機構能夠基本完成采購代理的工作,但質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較好地履行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職責。
綜合評定得分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表明集中采購機構能夠較好地貫徹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建設和操作流程較為規范,采購的質量和效率較高,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職責。
綜合評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表明集中采購機構能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建設和操作流程規范合理,采購的質量和效率較高,很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有以下情形的當年度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一)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其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復議決定、司法判決認定其違法的;
(二)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行為的;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擅自制定政府采購政策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
(四)由于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對于綜合評定優秀等級的集中采購機構給予通報表彰。
第十四條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構成違紀的,由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集中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其中屬于《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其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于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或考核小組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代理履行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職責的其他機構,參照本辦法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監察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湘財購[200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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