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 |
發布日期:2007-12-28 |
關于印發《山東省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
魯財庫〔2007〕32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節能環保產品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在支持節能環保產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山東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東省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關于支持節能、環保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環保產品,是指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
第三條《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有效時間,以國家節能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準,超過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動失效。
《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有效時間,以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準,超過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動失效。
第四條山東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
第五條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涉及節能、環保產品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指提供節能、環保產品的供應商,下同)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章評審要求
第七條采購人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應當采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第八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經認定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節能、環保產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采購方式采購。
第九條采購單位必須在采購文件(含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下同)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作出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的具體規定,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條采購文件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使用年限較長、單價較高的節能、環保產品時,應當考慮該產品的全壽命成本。
第十二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合理設定供應商資格要求,在供應商規模、業績、資格方面可適當降低對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的要求。
第十三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優先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參加投標;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優先確定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參加談判、詢價。
第十四條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操作規程》的規定,對政府采購事項提出質疑和投訴。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在評審時可以對節能、環保產品分別給予5-10%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第十六條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目,應當增加節能、環保評審因素,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對技術和價格項目按下列規則給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價格評標項中,可以對節能、環保產品分別給予價格評標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術評標項中,可以對節能、環保產品分別給予技術評標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七條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節能、環保產品增加節能、環保評分因素和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
第十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將產品的節能、環保要求作為談判、詢價的內容。在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節能、環保產品報價不高于一般產品最低報價10%的,應當確定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不同類別節能、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因素,分別設置合理的價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節能、環保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未按規定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的,財政部門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不予撥付采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業內通報、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等處理。
(一)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的具體規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
(三)采購與節能、環保產品同類別的產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時,未邀請節能、環保產品供應商參加的。
第二十三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冒充節能、環保產品謀取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涉及節能、環保產品采購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另行下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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