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11-01 |
關于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
廳公路字[2007]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期,個別地方在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中出現指定國外瀝青生產商參與投標、排斥國產瀝青生產商的現象。該行為限制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也規定“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在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中僅限于國外瀝青生產商參與投標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章的要求,限制了國內合格投標人平等參與投標的權利,造成不公平競爭。
瀝青等公路建設主要材料的質量和價格對公路工程質量和建設成本有著重要影響。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各地在貨物招標時對瀝青等主要材料的有關性能指標、技術參數和質量作出規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產地、專利技術等,以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平性和競爭性。
請你們認真履行招投標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查處并糾正貨物招標時設定貨物產地等非法排斥投標人的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必要時,可請監察部門介入調查。部也將把貨物招投標活動作為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對在貨物招標中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在全國進行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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