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7-06-13 |
瀘州市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四川省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和《四川省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由具有頒發探礦權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機關)組織進行,或接受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接受委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托機關)應制定出讓工作方案報委托單位批準后實施,并不得再進行委托。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接受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監察、招投標監督委員會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屬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一)《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
(二)《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并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
(一)《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
(二)《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探礦權滅失、但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
(三)《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采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采礦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采礦產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產資源的礦產地。
第六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二)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
(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四)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得低于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招標的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一)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二)共伴生組分多、綜合開發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三)國家煤炭規劃礦區規模設置為中型以上煤礦的煤炭礦床(井田)的探礦權、采礦權可采用邀標方式授予;
(四)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自行出資勘查的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的礦產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
(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用的礦產;
(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權的。
第九條采礦權到期原采礦權人未按規定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的,采礦權由原發證單位收回,適合繼續開采的,經儲量核實和采礦權評估或詢價類比后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形式公開出讓。
第十條出讓機關在確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礦區前,煤礦、硫鐵礦須征詢市發改、安監、經委、環保部門意見,其他礦山應當書面征詢礦區所在地縣級發改、安監、經委、環保部門意見;涉及林地、水利設施的還需征求林業、水利部門意見。上述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該礦區是否適宜開采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標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應當于拍賣日或掛牌截止日20日前發布拍賣、掛牌公告。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參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公告的要求為準。
第十三條擬公開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應由出讓機關委托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
對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巖礦產地,出讓機關可直接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采取詢價或類比的方式確定采礦權價款或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底價。
第十四條詢價、類比核定采礦權價款由出讓機關選擇礦權評估機構人員、地質礦產、礦山開采等類別人員組成3人以上的評估組,參照同類型已評估的采礦權進行咨詢、類比評估,結合當地采礦權市場、礦產品市場情況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采礦權價款。
第十五條以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應重新組織招標或拍賣,或經出讓機關批準后,轉為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六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應在每次招標中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二)地質礦產、礦山開采、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作風正派、公正廉明,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十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在每次招標中臨時組建,招標工作結束后自行解散,其成員可跨地區、跨部門臨時聘用。在中標結果公布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必須保密。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標底或其他有關情況的,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十九條確定中標人的條件由招標文件明確。
第二十條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以最高應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但最高應價低于底價的除外。
拍賣、掛牌競得人確定后,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和競得人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后,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提交工商預核名稱、具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對其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文件、安監部門對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意見及出讓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采礦登記資料,按采礦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向出讓機關申請辦理勘查登記、采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撥付使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開支以下成本費: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它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分成比例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6]394號)和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川財投[2006]154號)的規定,中央、省、市、縣的分成比例為20%、40%、8%、32%,由出讓機關按照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分成比例上繳或劃解國庫及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以弄虛作假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私自向他人透露標底或其它有關情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后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不包括河道砂石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其河道砂石資源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來源:瀘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