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6-09-27 |
第一條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資源市場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權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用海,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負責組織實施我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工作。
市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境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海域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出讓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使中標人獲得海域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海域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出讓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申請海域使用權競價最高者出讓海域使用權的行為。
第六條海域使用權招標出讓,由出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
海域使用權拍賣由出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用于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的海域,其用途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對擬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海域自然條件、功能區劃、開發利用現狀、權屬情況進行調查,確定擬開發的項目類型,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招標、拍賣出讓文件,擬定招標、拍賣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招標、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出讓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圖(宗海圖)、海域使用條件、投標書或者竟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文本。
第九條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標底、底價應當包括出讓底價、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及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標底、底價等費用。
招標、拍賣的標底、底價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十條招標、拍賣出讓公告分別按《招標投標法》和《拍賣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招標、拍賣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海域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標人、竟買人的資質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竟買資格的程序;
(四)獲取招標、拍賣、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時間、地點、投標竟買期限和投標竟買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或者買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保證金支付、時間及海域使用論證費、環境影響評價費承擔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權招標出讓基本程序: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交付保證金并提供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者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出讓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
(四)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點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標箱。出讓人收到標書后,簽收保存;
(五)開標、驗標,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的標書應宣布無效;
(六)評標、定標,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中標人在接到通知書后五日內,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出讓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權招標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將投標出讓的結果在適當的場所公布;
(九)中標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讓人開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憑據,按有關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手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二條海域使用權拍賣出讓基本程序:
(一)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竟買、交付保證金并提供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者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出讓人按照拍賣文件要求對竟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竟買人領取拍賣文件并發給統一編號的應價牌;
(四)舉行拍賣會,主持人簡單介紹拍賣海域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事項;
(五)主持人報出起叫價,競買人按規定方式應價,最高應價的竟買人為競得人,竟得人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競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五日內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出讓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讓人開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憑據,按有關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手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成交后,中標人、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取消其中標人、競得人資格,保證金不予退還,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四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競標、競買不成的,出讓人必須在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其他投標人、競買人已交付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投標人、竟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的,出讓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十七條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無條件交回海域使用權,需要恢復海域原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恢復海域原狀。
第十八條在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管理機關違反本辦法發證或審批的,應及時糾正;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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