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采購市場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2-28 |
為規范政府采購招投標市場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和高效、規范、有序的運行機制,現就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市場內的業務運作制定本規定:
一、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青島市財政局認定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二、代理機構受采購單位委托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必須在政府采購市場公開進行,不得場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三、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市場內辦理以下業務:
1、接受采購單位的委托辦理招標業務;
2、編寫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
4、出售標書,辦理投標報名手續;
5、辦理開標、評標、簽約等相關事務;
6、發布中標公告;
7、辦理招投標活動情況統計及相關資料存檔事務;
8、受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9、其它需辦理的業務。
四、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市場辦理政府采購業務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代理機構應做到公平競爭、公正誠信、規范操作、優質服務。
六、代理機構進駐市場的工作人員要著裝整齊,佩帶工作牌,對咨詢人員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并實行首問負責制。
七、代理機構應及時交納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確保政府采購市場的日常運行和
八、本規定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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