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必須招標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2-14 |
第一條為確定本市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我市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的項目范圍包括: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1.供水、供氣、供熱;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體廢物的收集與處理;
4.公共汽車、地鐵、輕軌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費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
6.實行特許經營的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二)客運出租車及其經營權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三)政府投資或者融資項目。
第三條確定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拍賣等方式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5萬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必須通過招標投標選擇物業管理單位。
第五條下列醫療設備和藥品必須通過招標投標進行采購。
(一)醫療設備:
1.醫療機構采購愛克斯刀(x刀);
2.伽瑪射線立體定位治療系統(r刀);
3.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4.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5.正電子發射型斷層儀(PET);
6.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準分子激光治療儀(PRK)等。
(二)醫療機構采購的成品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核準可以不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品種外,一律納入集中招標采購范圍。
第六條政府組織或者資助200萬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項目,屬于共性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推廣和技術咨詢服務類別,且目標內容明確、有明確的完成時限、并能確定評審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確定承辦人。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所需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國家融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但屬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或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為標準,屬于水利工程建設的,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為標準;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但屬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為標準;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但屬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為標準;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一)、(二)、(三)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如屬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以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為標準。
第十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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