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1-28 |
上海市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
各委、辦、局(集團公司),各區縣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注冊工程師(招標)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滬人[2002]13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對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價工作,決定對在本市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二條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凡上海戶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的在職在崗人員,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工作,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招標工程師資格考試:
?。ㄒ唬┕こ袒蚪洕愊嚓P專業大專畢業,從事招標業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工程建設業務工作滿6年;
(二)工程或經濟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招標業務工作滿4年,或從事工程建設業務工作滿5年。
?。ㄈ┇@工程或經濟類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招標業務工作滿2年,或從事工程建設業務工作滿3年。
?。ㄋ模┇@工程或經濟類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業務工作滿1年,或從事工程建設業務工作滿2年。
第四條上海市人事局確定考試科目、組織專家制定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并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負責實施考務工作。
第五條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上海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上海市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取得《上海市工程師資格證書》,即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取得證書的人員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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