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1-21 |
關于印發《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評標工作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關鍵性環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招標人評標代表和評標專家對評標工作質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強化對評標專家的日常監督考核,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評標質量和水平;按照“高門檻、嚴監管”的原則,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專家管理辦法》,先印發給你們,希即遵照執行。
鹽城市建設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評標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庫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29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號令)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蘇建招[2001]20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評標專家的管理和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考評。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評標代表,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經所在單位推薦,經統一審核、培訓和考核合格,省建設廳認定的列入《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以下簡稱《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專業人員。
我市評標專家名冊為《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分冊,由市區分冊,各縣、市分冊組成。
第四條市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和考評工作由市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各縣、市評標專家的管理和考評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評標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運用國家、省市制定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法律、規章、規范標準等規定,忠實履行職責,做到秉公辦事,客觀公正,獨立地履行職責。
第六條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由招標人于開標后在招標辦和紀檢人員的監督下從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由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專人負責通知評標專家。
對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可異地抽取一定比例的評標專家評標。
第七條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其中,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自覺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二)熟悉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三)一般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取得建筑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四)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八條招標人應將擬參加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評標人員情況在開標前向項目所在地招標辦備案,并遞交相應人員親筆簽名的《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擬參加評標人員基本情況備案表》(附表1)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嚴格遵守評標紀律;
(一)評標專家應按通知的時間準時進入指定評標室,途中不得與任何人談及評表事宜,不得隨意走動、串門,更不得接觸投標人。
(二)評標專家應按規定及時關閉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并交給工作人員暫時保管,評標會議結束后,領回自己的通訊工具。
(三)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早退,不得隨意離開評標現場;不得接打電話或接待來客;不得接觸招標單位、投標單位等與該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
(四)評標專家應客觀公正地評判投標文件,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正當權益和合法利益;評標專家應獨立進行評審,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見解;不得共同商討協議評標。當對某一問題評審出現嚴重分歧且內容涉及到重大偏差時,評標專家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
(五)評標專家應對評標、定標的全過程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界透漏任何評委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有關的其他評選細節問題,保守評標全過程秘密。
(六)若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招投標監督部門舉報。
第十條評標專家在投標人單位任職、兼職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標人單位中有與評標專家有下列關系且任中層以上織物或持有股份的,該評標專家必須回避:
(一)別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評標專家認為有其他利害關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請的,招投標
管理機構應予同意,應當回避而不聲明并回避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評審意見,重新更換評標專家承擔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應嚴格遵循評標原則:
(一)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定標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判,不受任何干擾,評標專家達分應提出簡要理由。
(二)認真審閱投標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評標打分,獨立地發表和保留自己的觀點意見,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對投標文件中有疑義的問題,可以經評標委員會向投標單位提出質疑;
(四)對評標過程出現的問題,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由
評標委員會討論。
第十二條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現場考評與綜合考評兩部分。每次評標活動結束后,由招標監管人員及參與評標活動的各方對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表現進行現場考評(具體考評標準見附表2)
第十三條對評標專家的考評采用扣分制,滿分為20分。立即扣分滿10分的,由招標辦給予該評標專家以警告,并暫停半年參加評標活動;累計扣滿分20分的,由招標辦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有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泄露應當保密的情況或資料、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等嚴重違反評標紀律行為的,一經查實,由招標辦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取消該評標專家的資格,并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應當參加主管部門舉辦的招標投標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根據評標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水平、遵守工作紀律等情況,由招標辦每年對評標專家作出一次綜合考評。對表現優秀、得分較高的評標專家,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位于最后幾位的評標專家,視具體情況勸退或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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