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公開招標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1-15 |
廣州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公開招標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公開招標的評標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定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公開招標的評標活動。
第二章評標委員會
第三條招標項目要求編制技術標書的,招標人應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標組、經濟標評標組,分別進行技術標評標和經濟標評標;招標項目不要求編制技術標書的,招標人可組建綜合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名單應當由招標人從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對于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特殊招標項目,可由招標人依法推薦不少于所需評標專家三倍以上人選并從中隨機抽取確定。
(二)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的資格應當與專家庫專家評委所具備的條件相當,或具有相應專業水平,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
(三)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標組、經濟標評標組的組成人數應是五人以上的單數,分別由技術和經濟專業人員組成;綜合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是七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專業人員分別不得少于三人。
本市市、區財政性投資超過50%的項目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從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如確需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的,由招標人推薦不少于所需招標人代表三倍以上人選并從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五條被宣布評標無效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招標項目,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六條分技術標、經濟標兩階段評標的,應先進行技術標評審,將評審結果密封交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放;經濟標評審完成后,由評標委員會的經濟標評標組將技術標和經濟標的評審結果匯總,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七條評標過程中出現爭議情況的,評標委員會應依法進行記名投票決定處理意見。
第八條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和數據應真實、完整和準確,否則由此導致的評標無效或招標失敗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負責。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經評定,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時,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章評標辦法
第十條評標辦法包括綜合評分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平均值評標法。
第十一條地鐵主體工程、單跨跨度超過40米的橋梁工程、斷面超過20平方米的隧道工程、超過40層或單跨跨度超過80米的房屋建筑物、高度超過120米的構筑物、開挖深度超過12米的深基坑工程,可采用綜合評分法;其他建設工程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平均值評標法。
第十二條評標辦法中有關重大偏差、細微偏差和廢標條件的界定和處理辦法應當依法執行,招標人不得增設廢標的標準。
第十三條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標組、經濟標評標組對技術標和經濟標分別進行評分,然后按總評分從高到低確定中標候選人。經濟標的評分標準按照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平均值評標法。技術標的權重不高于總分的25%,經濟標的權重不低于總分的75%。綜合評分法的經濟標評分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以經校核后最低有效投標總價格為最優原則確定合理的評分標準并進行評分。
投標人的綜合實力、信譽、業績不宜作為參加評分的項目,如確有需要,其評分應包含在技術標中,且該部分的權重不得超過技術標總分的20%。
第十四條除綜合評分法外,采用本規定所列其他評標辦法的,可以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不編制技術標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施工技術方案,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做出承諾。評標時綜合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的承諾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評審結論。
第十五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并要求編制技術標書的,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標組首先對技術標書進行評審,所有滿足招標文件各項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均進入經濟評審,經濟標評標組按經校核后有效投標總價格由低至高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采用平均值評標法并要求編制技術標書的,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標組首先對技術標書進行評審,所有滿足招標文件各項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均進入經濟評審,經濟標評標組對投標總價格進行評分,按平均價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為最優原則確定合理的評分標準,最后按經濟標評分總分由高至低確定中標候選人。下浮率可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也可在開標現場由招標人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的時間為投標截止后開標前。
平均價的確定方式:在所有有效投標文件的報價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將剩余的報價算術平均所得的值。
第十七條技術標采用評分方式的,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各自獨立評分,采用集體統一評分的結果無效;
(二)分項評分結果為去掉一個評委最高分和一個評委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評分原始記錄和評分結果匯總表上簽字。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之間存在投標文件異常雷同的,應當將其投標作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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