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自行招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1-11 |
深圳市建設工程自行招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行為,加強對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或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規定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自行招標活動。
第三條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四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證明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證書;
(三)近五年從事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和評標報告;
(四)招標機構的人員組成及基本情況;
(五)招標機構中業務人員參加過招標投標法律培訓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復印件,應加蓋招標人公章。
第五條招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招標人不按規定辦理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手續、弄虛作假或報送備案材料有遺漏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視同其不具備自行招標的條件。
第七條招標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招標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八條招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有關工程建設手續。
第九條一次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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