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引入工程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
發布日期:2017-11-07 |
記者昨日(5日)獲悉,日前,福州市建委與市信用辦、市發改委分別聯合發文,于全省首創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中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并對建設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全力加快福州市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步伐,著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社會信用體系。 全省首創缺失將“一票否決” 日前,市建委與市信用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中試行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全省首創在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中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 《通知》要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注明:“投標人須書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有效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作為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凡未按規定提交有效信用報告的,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投標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通知》規定,信用報告必須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服務機構在出具信用報告同時提供證明文件。信用報告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信用報告主要體現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內容。 根據省住建廳招標文件范本中規定投標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要求信用報告中需體現投標人以下9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 1.因存在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或圍標串標、買標賣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等行為,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2.因施工現場相關人員不到位、不履職等不按合同履約的情況,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建設、人社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4.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 5.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記錄; 6.被列入聯合懲戒的記錄; 7.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信息; 8.企業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的信息; 9.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的信息。 聯合懲戒失信將“寸步難行” 同時,市建委還與市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建筑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明確了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和懲戒期限。 《實施細則》指出,聯合懲戒的實施對象主要指在建筑領域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并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企業及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施工、監理、房地產、檢測、招標代理等企業或從業人員造成較重后果或較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 《實施細則》要求,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除了進行行政處罰及懲戒,名單也將移送至國土、發改、財政、人社、市場監管、國地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金融機構,由各相關單位在職能范圍內進一步采取懲戒措施。 《實施細則》提出,聯合懲戒期暫定為1年,并視整改情況延長或縮短聯合懲戒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懲戒期內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在前一次懲戒期結束后順延3年。(記者 孫漫)【責任編輯:黃今】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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