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標者增設不合理前置條件 |
發布日期:2017-12-04 |
湖北日報訊湖北日報訊(記者楊宏斌、通訊員屠赟濤、實習生劉前)襄陽市一些政府采購公告亂加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這是由省監察廳主辦、湖北電視綜合頻道承辦的常態化電視問政專欄《黨風政風前哨》12月1日晚曝光的問題。 近日,在襄陽市政府采購中心,記者隨機抽取了5份招標公告。其中的一份招標公告顯示:今年8月,襄陽汽車職業技術學院采購雙人桌椅、高低床等家具。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一欄,要求供應商在襄陽市區內設有固定的經營售后服務網點。同月,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的招標公告上,也要求供應商在襄陽市內設有固定售后服務網點。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作為中標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在襄陽汽車職業技術學院空調機組政府采購詢價公告中,供應商被要求“提供近三年內,單個合同金額50萬元及以上大型變頻多聯式空調系統空調供貨及安裝的業績和驗收證明”。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流程,今年10月,國家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再次強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然而,10月,湖北省工業建筑學校通過襄陽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的購置機械設備的招標公告中,仍在要求投標人有近3年承擔過合同總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業績;襄陽市東津新區東津鎮霸王小學附設幼兒園工程的招標公告中,也要求投標人近三年至少完成過一項金額在100萬及以上房建工程。 一位參與政府采購投標的企業負責人表示,“希望沒有這些不合理的前置條件,實現公平競爭。” 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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