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 |
發布日期:2018-03-23 |
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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